总机:021-6148 0739
传真:021-6107 7317
进出口咨询热线:137 6461 5105
联系人:金经理
邮箱:fraceen@channelsh.com
意见箱customer_service@channelsh.com
中国食品出口商检非常重要,是整个出口工作的第一步,这个做不好,剩下的都做不了。具体流程是这样的出口单位直接或者委托报检行到企业所在地的检验局申报商检,商检局受理并检验,之后出具商检通关单,然后再安排出口报关等后续工作。
当前小食品搞不定商检主要集中表现为如下情况:
1. 卖家是个体农户,种植户,小作坊等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客户从这些渠道采购,做商检是非常困难的。
2. 卖家是工厂,但是企业营业范围里面没有对应的食品授权,需要在工商及商检局重新备案增加新产品。这个理论是可行的,但是具体操作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出口商品不是经常性的贸易,做了一次就是浪费了,企业会觉得不划算。
3. 卖家是贸易公司,没有实体工厂,这个情况应由出口工厂代做商检,但是工厂如果不配合,贸易公司往往就非常被动了。
当前行业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在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商检局报备商检,出具商检通关单,不接受异地商检。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申请(集团公司或者跨国公司不同口岸出货,可以申请)。简言之,现在商检审核非常严格,谁审理谁负责。之前可以张冠李戴,类似的企业相互借用,或者花钱买商检,现在不大可行了。
怎么破?
1. 建议买家在采购之前就和商家确认好商品出口的必备文件,重点是出口商检是否ok,同时特别注意进口国对该产品有无特殊文件要求,尤其是美加航线,食品的文件同比其他国家地区要严格一些。
2. 建议从贸易公司采购,他们可能比较熟悉套路。
如下是国内比较标准的商检流程,仅供参考: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1.受理报检
1.1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
1.2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
2.1检验依据
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
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标准;
2.2检验内容
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
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做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是否有损坏、泄漏或污染;检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性能、安全卫生要求,是否有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无毒、清洁;危险品酒类运输包装应检查检疫机构是否通过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查:感官检查组织状态、颜色、气味、味道是否正常,是否有异物,液体样品是否有分层和浑浊,粉末样品是否有水湿、结块、霉变、腐烂等。
4.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应在规定的流程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单》。
5.复验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行政复议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6.结果评定与处理
6.1检验结果符合检验依据的判定为合格;
6.2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判定不合格
6.3审查和感官检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出现场不合格的判定。
1)腐烂变质、异味、结块、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2)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区的食品原料生产的;
3)因为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的;
4)含有我国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或强化剂;
5)无生产/保质日期或已超过保存期限的;
6)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渗漏的;
7)经审查货物与报验单据不符的;
8)国家规定不允许出口的;
9)其他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
6.4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
1)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和要求的进口食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再加工等处理方式。
2)不符合标准、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出口食品涉及安全卫生的不得出口;不涉及安全卫生的,可经加工整理后,重新检验合格或国外客户的确认函放行出口。
7.出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程序
由出入境检验局及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检验检疫备案,依据《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对出口蜂产品养蜂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777号)实施备案工作,企业须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出口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备案基地图纸、种养殖规范及化学投入品使用计划等材料),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开展基地现场审核,填写相关记录,并依据文件及现场审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告知申请企业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
8.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装运要求
8.1经检验的产品必须按《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要求,在运输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
8.2在合格产品装运之前,必须对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进行清洁卫生检查,并在有必要时保留有关检查记录,在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符号符合卫生要求后,检验检疫机构才能进行运输。
9.双方权利义务:贸易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食品生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贸易关系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员、器具等。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