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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办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临时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注明“临时进口”,同时附上进口货物清单及国务院总管,局、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局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批文,报进口地海关。临时进口展览品进口前,参展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口前,将展览品的数量、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翻译成中文,向海关申报。在运抵地点时,展示单位应向进境海关提交展览地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向进境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货物临时申报进口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当局的证明。
1)无线电设备——用来检查中国商品检验局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检验证明。
(2)动物和植物----交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书”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
(3)药品--由药品交验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4)食品----校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抽样证明或报关单上所注取样日期的标记。
2.提供担保。申报者应向海关缴纳一笔相当于应付税款的保证金,或经海关批准的书面担保后,申报者应向海关缴纳一笔等价物,并对此予以临时豁免。
3.检查放行。根据《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的临时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询。在海关检查过程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到场,负责搬运、拆卸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如有必要,海关可自行开具、复检或提取货物样品。
临时进出口报关货物办理完毕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提供保证书后,由海关签印放行。然而,放行临时进口货物,并不等同于通关,而是标志着海关开始对进境临时进口货物进行后续管理。暂由海关监督管理的货物,自入境之日起至办完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应受海关监督。
海关规定,临时进口(或出口)货物必须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入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延期。临时进口货物,仅供特定用途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打开、取出、运送、运输、转移、改装、抵押或转移。对于某些类型的临时进口,海关有更严格的管制措施。对暂进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复运手续,或在不复出口时向海关办妥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海关将立即停止监督。
4.我国货物临时进口的范围。根据规定,临时进口货物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及香港、澳门等地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了在我们国内进行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临时运送的货物。